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规范指南

2013-03-12

说明

    一、定位与适用对象

    《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规范指南》(简称《指南》),是高校人文社会科学教学与研究人员关于学术规范的共同约定,同时也是进行学术规范教育的指导性用书。

    《指南》适用于在我国高校从事人文社会科学学术研究的教师与学生。

    二、目的和任务

    《指南》的目的是为学术创新、学术交流和学术发展提供基本规范的指引。

    《指南》的任务是介绍、说明和解释人文社会科学学术研究的基本伦理、纪律和法律约束以及相关的技术规范。

    三、编写思路

    《指南》以引导与劝诫为原则,注重操作与实践,在尊重学科差异的基础上,阐释学术研究规范的共同性问题。

    就学术伦理而言,《指南》依据学术界已有的共识,着重说明人文社会科学学术研究者应具有的基本价值观和应具备的基本职业操守,促使研究者提高修养、加强自律。

    就纪律和法律约束而言,《指南》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着重阐释其中与人文社会科学学术研究相关的规章制度和法律条文,并针对现实情况预先说明违法和违规行为将会产生的严重后果与不良影响,引起学者的戒惧心,增强遵守规范的自觉性。

    就技术规范而言,《指南》依据学术界的共识和惯例,着重介绍人文社会科学学术研究的基本程序、基本技术标准和规则。

    四、框架结构

《指南》正文共八节,第一节说明与学术研究相关的基本概念,第二节阐述学术伦理,第三节至第七节以学术研究的环节为纲,介绍和解释相关的学术规范,第八节着重介绍了学术资源获得与权益自我保护的知识。正文之后附有教育部颁发的相关文件。


目  录

说明

1基本概念…………………………………………………………….1

2学术伦理……………………………………………………………4

3选题与资料规范……………………………………………………6

4引用于注释规范……………………………………………………12

5成果呈现规范………………………………………………………18

6学术批评规范………………………………………………………22

7学术评价规范………………………………………………………24

8学术资源获得与权益自我保护……………………………………27

附录一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的通知…………………………………31

附录二教育部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 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意见………………………………………………………………….35

附录三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40

 


 

1  基本概念

1.1人文社会科学

    人文社会科学包括人文学科和社会科学,人文社会科学学术研究是学术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

    学术研究指在实证精神和理性精神指引下用科学的方法进行探索、求知,以获得新的知识、理论以及对新知识、新理论应用的行为。更概括地说,它是人类和科学家群体也就是学术共同体对客观世界规律性的认识活动。它来源于实践,指导人类进行新一轮的实践并接受实践的检验。它的成果是一种理论化、系统化的知识体系。

    人文学科是以人的观念、精神、情感和价值,即以人的主观精神世界及其所沉淀的精神文化为研究对象的领域。社会科学是以外在于具体的个人及其主观世界的人类社会为研究对象的科学。由于“人”与“社会”在本质上的一致性和不可分割性,尽管在理论上可以将人文学科与社会科学区别开来,而在实际中,不可能对它们作出 本质上的分别。所谓的社会现象,主要取决于人的一切特征,而脱离社会的人是没有的,人文学科必然具有社会性,因而在实际的研究中,人们往往将二者作为一个整体加以讨论:人文学科,例如文学、历史学、哲学、艺术学等,社会科学,例如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法学等,有其不同于自然科学的特点:这些学科不仅要寻求普遍的、共同的规律,也要研究偶然性和特殊性,有些学科还要特别关注个性;它们既是事实科学又是价值科学,是客观和主观、真理和价值、事实和规律相汇通、相统一的科学。

1.2学术共同体

    学术指系统专门的学问,通常以学科与领域来划分。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科学的发展,学科领域会不断产生新的生长点,从而延伸出新学科。

    学术共同体是有共同价值追求和利益取向的学术研究群体,是一个以民主的、合作的方式探索真理、自我纠错的群体,也是以诚信为基础、以自律与他律为保障的科学活动群体。

    学术共同体包含不同学科的学者群体。在高校从事教学和科研活动的工作者,通常被称为某一或某些学科的学者、专家或专业人员。

1.3学术规范

    学术规范是根据学术发展规律制定的有关学术活动的基本准则,反映了学术活动长期积累的经验。学术共同体成员应自觉遵守。

学术规范是为了防范学术研究中可能出现的失误与偏差,为学术研究创造一个公平、公正、有序的环境,保障和推动学术研究持续、文明、健康的发展,增强学术共同体的凝聚力,保障学术共同体的和谐。

1.4学术伦理

    学术伦理是指学术共同体成员应该遵守的基本学术道德规范和在从事学术活动中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和义务,以及对这些道德规范进行理论探讨后得出的理性认识。

1.5学风

    学风是学术风气的简称,是学术共同体及其成员在学术研究中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风气。

    学风不正指以下现象:学术研究中片面追求数量和速度、哗众取宠、急功近利的浮躁风气;思想僵化、墨守成规的教条主义作风和理论脱离实际的作风;在学术批评中互相吹捧或互相攻汗的庸俗作风。这些风气不仅表现为个体行为,而且整体性地存在于某些单位、领域和时段,成为社会不正之风的一部分。端正学风、开展学风建设是学术共同体的重要任务。

    1.6学术失范

    学术失范指技术层面违背规范的行为,或由于缺乏必要的知识而违背行为准则的做法。如:数据核实不足、文献引用出处注释不全等,其动机与情节较学术不端行为为轻。

1.7学术不端

学术不端行为也称不正当的研究行为,指学术共同体成员违反学术准则、损害学术公正的行为。例如:(l)抄袭剿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2)篡改他人学术成果;(3)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4)伪造注释;(5)没有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6)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7)违反正当程序或者放弃学术标准,进行不当学术评价;(8)对学术批评者进行压制、打击或者报复等。

1.8学术腐败

学术腐败是一种极端的学术不端行为,指学术权力的行使者滥用学术权力的行为。例如:利用学术权力不正当获取名利,不正当地获取学术资源、侵占或剥夺他人的学术资源,对学术批评者进行压制、打击或者报复。

2  学术伦理

2.1求真务实

求真务实是基本的科学精神。科学精神源于人类的求知、求真精神和理性、实证的传统。科学精神的本质是不懈地追求真理和捍卫真理。科学精神体现为严谨填密的方法。每一个论断都必须经过严密的逻辑论证和客观验证才能被学术共同体最终承认。任何人的研究工作都应无一例外地接受检验。只有经过公开实践的证实,以及经 过各种不同观点论争考验的成果,才能在学术上被承认和具有效力。

2.2诚实守信

    诚实守信是保障学术成果可靠性的前提,从事学术研究的人不应有任何不诚实的行为。人文社会科学工作者必须在学术活动的各个环节中坚持实事求是,一旦发现研究成果中的错误和失误,应及时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开和承认;在自我评价和评议评价他人时,态度严谨、客观公正、真实准确,避免主观臆断,不可掺杂非学术因素。

2.3继承创新

    人 文社会科学是积累性极强的科学,认识人类自身和认识社会发展不是几个人和几代人所能完成的,必须吸取前人的智慧和经验才能在新的起点上总结规律、提炼理论,使研究逐步接近真理。必须对前人所作的经过历史检验的研究成果给予信任、加以继承,在前人的终点上寻找自己的起点。继承和质疑并不矛盾。质疑原则要求 研究者始终保持对科研中可能出现错误的警惕,并相信对人类世界与社会的认识是要与时俱进的。科学尊重首创和优先权,鼓励发现和创造新的知识,鼓励知识的创造性应用。研究需要创新,没有创新,就不能推进社会的进步。基础研究是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的先导和源泉,是核心竞争力和学术制高点,更需要原创性的成果。 但是,创新不是凭一时的灵感能够做到的,它需要长期积累、深人思考、反复实验,然后厚积薄发,最终爆发出潜力。

2.4恪守职责

    人文社会科学工作者必须具有强烈的历史使命感,要承担学术引领社会进步和发展的责任,决心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无愧于历史的贡献,不能片面追求个人名利、违背学术责任。同时要珍惜自己的职业荣誉,正当行使学术权力,避免对科学知识的不恰当运用以及对学术资源的浪费和滥用。在学术活动中,研究者应当热爱学术,敬畏真理。不能把学术当成是谋取不当利益的工具,而应当把研究作为探索真理、追求真理的志向和事业,正确对待研究成果的学术荣誉,勇于承担学术责任与学术义务,贡献出博大精深、嘉惠今人、传之久远的学术力作。在教学与科研工作的每一个环节中,以取信于民,使自己的研究成果在建设祖国、改造社会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人文社会科学工作者在自己从事教学与研究的学科领域里,既对本门学科的学术发展负有责任;也应爱护和促进新学科的丰富完善,顾全科学发展的全局,随时调整本门学科在学术整体中的地位;但不能为了个人名利随意跨越到自己不熟悉的领域里轻率表态,干扰其他专业学术的正常发展。

    人文社会科学工作者要通过履行学术规范,逐步确立学术创新的高标准,养成主动遵守学术规范的习惯,把规范变成自觉的行为,达到自由的境地。

遵守学术规范、接受社会监督是学者的责任,他律是学者自律的保障,自律和他律是相互促进的,必须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他律的主要形式包括规约的制定、舆论的监督、学术批评、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惩戒等。

3 选题与资料规范

3.1选题的基本要求

3.1.1充分酝酿

    选题指的是确定研究范围、对象和主题的过程,有时,选题还包括拟定一个能够准确表达研究内容的标题。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过程中,选题是研究活动正式展开之前非常重要的环节。它对研究活动的学术价值和社会价值有着直接的影响。因此,选题一定要经过充分酝酿。

    在选题阶段,研究者应当对相关领域的研究现状、社会发展和学科本身发展的需要等进行充分了解,并根据这些背景对准备选定课题的学术价值和社会价值,包括其可行性等进行评判,做出深入细致的论证.在选题论证过程中,研究者应当以满足社会发展需要、促进学科进步为宗旨,选取那些真正有学术价值和社会价值的课题,避免选取形式翻新而内容空泛的虚假命题。同时,一定要尊重已有的研究成果,避免选题低水平重复。

    选题还要考虑研究活动木身的目的和研究者的学力和专业层次。在高等学校中,有些研究活动是为了发现新知,这类研究的选题要注重前沿性和创新性;还有些研究活动是为了对学生进行相.关的学术训练,这类研究活动的选题除了适当注意前沿性和创新性外,还应在适合学生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的前提下,更加注重学生能否通过该课题的研究学会对某些科学原理、研究方法和研究手段的运用,有利于其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的提高。

3.1.2注重学术价值和社会价值

    选题要注重学术价值和社会价值。判定选题的学术价值,要看该选题是否针对前人研究没有解决的问题,是否可能在前人的基础上推进学科的发展;判定选题的社会价值,要看该选题是否能够解决人们在社会实践中面临的实际问题,或对社会发展做出前瞻性的预测,似满足社会需要。

    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选题要特别注意避免主观臆断和闭门造车,而应充分了解相关领域已有研究成果和前沿问题,了解现实社会中的实际问题。更应注重发现对科学发展或社会进步起到一定促进作用的研究课题。

3.1.3解和尊重既有研究成果

    对研究状况的了解是学术研究活动过程中极为重要的一环。任何学术研究、学术创新都是在前人基础上向前推进的,不了解前人的研究成果,就不可能找到自己研究的起点和方向,也无从判断自己研究的价值。

    要运用一切检索手段,尽可能全面地了解与研究课题有关的‘一切研究成果。诸如在已选定的课题上,已经有了哪些相关研究,既有的研究达到什么样的广度和深度,提出了什么样的学术观点;以什么样的理论为指导,使用了什么样的研究方法;占有了哪些研究资料,在研究资料的挖掘上是否全面,在材料的甄别方面做了哪些工作;还存在哪些间题,理论是否正确,方法是否适合,结论是否可靠,还有哪些需要研究的方面没有引起重视和注意,哪些结论还需要有新的论证或深化,等等。所有这些问题都应作为选题的基础。

    在充分了解既有的研究成果之后,不仅应据此为自己的研究定位,找到可靠的起点,而且更应尊重既有的研究成果。从选题阶段开始就要避免忽视、曲解或篡改既有的研究成果。

3.1.4 避免低水平重复

    学术研究就是要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发现新知,以满足社会需要,促进学科发展。因此,选题应当避免低水平重复前人的研究,即便是研究相同的间题,亦当务求有新的发现。充分了解已有研究成果的目的之一也在于力图避免低水平重复前人的学术研究,以保障研究成果的创新性。这不仅是尊重已有研究成果的需要,也是尊重成果应用者和学术同行的必然要求。

    选题避免低水平重复,关键在于要确有可能得出新的发现,或确有可能解决实践中的新问题。即便是与前人研究同样的问题,只要发现了前人未发现的新知,或者能够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就不能说是低水平重复。那些看似新问题、新方法、新手段的研究,如果其成果只是以新的形式表述或综合前人的发现,或者运用前人的 成果解决实践中的老问题,其自身并无实质性的发现和创新,那它也只能是低水平重复。

    为了避免低水平重复,确保选题的学术价值和社会价值,还应该通过各种数据库与信息的检索和查重来核实本课题是否已有研究,别人研究到了什么水平,进而确定本课题是否值得进一步去做以及朝什么方向努力。一些与社会现实问题密切相关的课题,还可以通过开展初步的社会调查,一了解社会的实际需要,增强选题的针对性,对选题的社会价值进行核证。

3.1.5注重立意与主题的择定

选题的内涵不只包括题一个简单的范围和一般性的问题,还应包括立意与主题。立意是指在研究题目下提出自己论证的主要方向,主题指在研究题目下择定问题的焦点。

    研究者切忌在粗略浏览材料甚至没有认真准备第手材料的情况下,只选定了一个范围就急于定题,以致选题空泛。在搜集参考文献、开展前期调查或前期研讨等过程中,逐步明确所要研究的问题,确定主要研究力一向和研究重点。在确定立意和主题时,要注意在研究条件、研究规模和研究力量等方面的可行性。有些选题适合大型集体攻关,有些选题适合少数研究者合作研究,有些则适合研究者个人独自研究。要根据这些方面的实际情况来确定选题,确定该项研究的主要方向和研究重点。

3.2搜集资料的基本要求

3.2.1充分占有资料

    搜集资料要充分。为了充分占有资料,研究者应当根据选题需要注意搜集以下几类与选题相关的资料;第一手文献、研究性著作、重要研究论文、统计资料和数据库等。资料目录的制订要尽可能全面,避免遗漏重要的文献或实物资料。获得资料之后,还要根据需要对资料进行阅读,充分了解重要信息。说是占有了该资料,只有把握了资料中的重要信息,才能获得了研究的基础。

3.2.2审慎选取资料

    选取材料是搜集资料的重要环节。对研究资料进行区分和甄别是研究者的重要责任,研究者不应对所有资料都不加区分地予以运用,或者只选取那些能够佐证自己的先验假设的资料,而有意忽视那些不利于证明自己的先验假设的资料。

    在资料选取过程中,研究者应当注意分清原创的与模仿的,分清充足的与残缺的,分清深刻的与浅薄的,分清历史资料与现实数据的真伪。对文献资料,要尽量通过不同资料的相互印证来进行甄别;对前人通过调查获得的实证数据,要注意其获取数据的手段是否科学,其获取数据的社会背最与本选题社会背景之间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在对资料进行甄别的同时,研究者还应注意判断哪些资料可么作为研究的主要依据,哪些资料需要进一步更细致的阅读,哪些资料需要进行重新验证等。

    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者应当了解自己对因资料选取不当造成研究结论不科学负有责任,不能把所有责任都归咎于资料失实本身。为了提高自身甄别和选取资料的水平,研究者平时就应当注意在学习和研究过程中培养自己的学术眼光。

3.2.2 综合和诠释资料

    对相关资料进行综合和诠释,是在选取和积累了大量资料之后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保障研究结论的科学性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研究者应当避免在综合和诠释过程中随意采用资料或对资料做出主观臆断。

在综合和诠释资料的过程中,研究者要注意运用科学的理论和科学的分析方法,准确地归纳相关资料的理论论点与论据,分辨不同观点的差异,从资料总体和全部事实及其相互联系出发掌握资料,在不同文献资料和事实资料的相互印证中掌握资料,防止在综合和诠释过程中因为自己的疏忽、误读、主观想象等造成资料的遗漏和误 解,从而尽量保障资料综合和诠释的科学性。

3.2.4 不断补充和及时甄选资料

    在选题过程中,研究者一般都会对所要研究的问题形成一定的假设。研究者应当注意,这种假设有可能对确定立意和主题、研究方法设计、资料搜集和数据采集等,造成一定的预设性影响。

    假设不仅需要在研究和实验过程中进行检验,而且也应在研究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加以修正。研究者应及时地发现和补充资料,尽量防止对先行假设的偏好,避免先人为主的假设对研究工作的消极影响,保证研究过程及其结论的客观性和科学性。在研究过程中,研究者还有可能遇到新问题,有些问题也会需要搜集补充新的资 料。随着研究工作的深人,研究者还应根据新掌握的情况对资料的真伪和优劣进行重新甄别和筛选。研究者在确定选题和整个研究过程中都应当重视资料的发现、补充和甄选工作,以确保选题的学术价值和社会价值,并保障研究过程与结论的科学可靠

4 引用与注释规范

4.1学术引用的作用

    4.1.1学术引用有利于将成果放在相关学术史的适当位置

    学术的发展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学术问题的展开是一个前后相继的过程。每一个时代都在倡导创造性,但每个人在实际的写作中都难免直接或间接、有意或无意地采用前人的成果。对于科学来说,“新”总是在“旧”的事物中生发出来的,所以,在学术研究中,引用是不可缺少的。对于每一代的学术工作者而言。判断每一项研究 成果的创新价值是正确地分配荣誉乃至利益的重要前提。学术引用有助于人们判断这项成果的创新程度和学术价值,确立这项成果在学术史上的位置和意义。

4.1.2学术引用是学术评价的重要指标

    从学术史上观察,一项成果是否具有原创价值,它在学术史上的价值如何,跟它后来被引用的频率有着密切关系。因此,在世界范围内,人们普遍把一个学者作品被正面引用的频率作为衡量该学者地位与价值的一个重要尺度。尽管在某些特定时代,影响引用率的还有学术之外的一些因素,但从长时段的历史观察,一般能够通过引 用率的统计得到对于学者及思想家价值的较为公.允的评价。

    4.1.3学术引用的伦理状况是学术职业化程度的衡量尺度

    学术职业化的重要标志之一,是在学术界能否形成多数人认可和自觉执行的学者职业伦理,引用伦理正是这种职业伦理的有机组成部分。合理的学术引用体现了学术界对于前人和同时代人研究成果的尊重,将有效地减少自我作古、无视前贤的无知霸气,形成严谨与谦逊的学术风气。

4.2学术引用的规则

4.2.1 引用应尊重原意,不可断章取义

    无论是作为正面立论的依据还是作为反面批评的对象,引用都应当将能够说明作者原意的全部语句与段落引全,不可为了以逞己意而曲解引文,移的就矢,断章取义。为了节省篇幅或使意思明确,引用者可以对引文作一定限度的增删。,增加的内容可以夹注的方式注明,或加括号表示;删节处通常使用省略号。被省略号连接的部 分一般应在同一段落中,超过同一段落应分两段引用。增加和删节均不能影响对作者思想的正确了解。

4.2.2引用应以论证自己观点的必要性为限

    引用是为了沦证自己的观点,因此,他人文字与作者本人文字之间应当保持合理的平衡,要避免过度引用,尤其是避免过度引用某一个特定作者的论著。过度引用指的是引用他人文字超过自己的论证,或主要观点和论据以引用为主。

4.2.3引注观点应尽可能追溯到相关论说的原创者

    建立在前人研究基础上的新作,需要对于此前研究尤其是一些主要观点的发物、重述或修正过程有清晰的把握二除非万不得已,一般不要采用转引,尽量不要引用非原创的第二手材料,引用译文与占籍应当核对原文。这样做,一方面避免歪曲学术史的本来面目,另一方面也避免相关思想学说在辗转引用中受到歪曲。对于思想或学 术体系的认真梳理,清楚地区别原创与转述,是一个研究者应具备的基本功。

4.2.4 引用未发表作品应征得作者同意并保障作者权益

    学术研究中经常需要引用尚未公开发表的手稿、学位论文、书信等。除非只是提供相关文献的标题、作者等技术信息,否则,对于正文文字的引用,需征得作者或著作权人的同意,尊重作者对于某些不希望披露信息的保留权利,引用书信、日记应保证不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引用未发表作品更要防止过度引用或大量引用,防止损害被引用作品发表的价值。

    4.2.5 .引用未成文的口语实录应将整理稿交作者审核并征得同意

    引用未成文的口语实录,包括口头演讲、课堂教学实录、采访记录等,应将整理稿交作者审核、修订。整理稿不能将不同时间多次的口语实录自行综合,避免因理解有误在综台时出错,同一作者不同时间、场合的口头发言应分别注明出处。

    4.2.6 学生采用导师未写成著作的思想应集中阐释井明确说明

    导师在课堂教学、个别辅导以及作业批改时,会阐发自己尚未写成著作的有系统的学术理念和独特方法,学生在论文中采用这些内容时,应选择适合的章节,例如“绪论”或相关章节,对导师的思想客观地集中复述。复述应不加人学生本人的任何个人意见,并通过注释说明来源。学生不能把导师的口语实录和思想未加集中说明而 淹没在自己的论文各处随意使用,引起知识产权归属的混乱,也不宜将导师在课堂上的只言片语断章取义割裂引述。

4.2.7引用应伴以明显的标识,以避免读者误会

    通常的引用有直接引用与间接引用,直接引用需使用引号,间接引用应当在正文或注释行文时明确向读者显示其为引用。引用多人观点时,应避免笼统,使读者清楚区分不同作者之间的异同。直接引文如果超过一定数量,应当在排版时通过技术方式(例如另起一段、改换字体等)更为清晰地加以显示。

4.2.8 凡引用均须标明真实出处,提供与引文相关的准确信息

    不少文献存在着不同版本,不同版本之间在页码标注甚至卷册划分上并不一致。因此,引用者必须将所引文字或观点的出处给出清晰的标示,便于读者核对原文。在标注引文出处时,不得作伪。掩盖转引,将转引标注为直接引用,引用译著中文版却标注原文版,均属伪注。伪注属于学术不端行为,不仅是对被转引作品作者以及译 者劳动的不尊重,而且也是学术态度不诚实的表现。

4.3引用与注释的内容与格式

4.3.1 中文引文注释的必要内容

    著作需注明:作者/著作名/出版者/出版时间/章节及页码;

    文集析出文献需注明:作者/析出篇名/文集题名/文集编者/出版者/出版年月/页码;

    古籍需注明:原作者/书名/部类名/卷次或篇名/版本;

    期刊需注明:作者/篇名/期刊名/年期;

    报纸需按顺序标注:作者/篇名/报纸名称/出版年月日;

    未刊文献需注明:文献标题(用双引号,引用者自拟标题不用引号)/时间/藏所/编号;

网络文献需按顺序标注:作者/文献名/网址/网上发布时间/访问时间。

4.3.2 外文引文注释的必要内容

    引用外文文献专著、编著需注明:作者/书名/出版地点及出版机构/出版时间/页码;

    外文引文译著需注明:作者/译者/原著书名/译著书名/出版地点及出版机构/出版时间/页码;

    引用外文文献期刊中的析出文献需注明:作者/文章名/刊物名/卷期号/出版时间/页码;

    引用外文文集中的析出文献需按顺序标明:作者/文章名/编者/文集名(要求特殊字体)/出版地点、机构及时间/页码;

4.4参考文献

4.4.1著录项目俱全

    附在论文和专著后面的参考文献是论著写作时确实参考过的文献口录,这些文献应包括在文内注释中引用过的和未引用过的。其规范的要点是:论文应含作.者名、题名、期刊名、出版年、期次、起止页码;专著应含作者名、书名、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版次;网络文献应含作者名、文献名、网址、网上发布时间、访问时间。

4.4.2编排符合规范

    编排格式原则上按照国家标准局制定的《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实行,人文学科可从汉语的特点出发、根据论文的性质选择两种编排方法:(l)将同一作者集中在一起,再按作品发表年代编排;不同作者按姓氏汉语拼音顺序或以汉字笔画多少为序排列。(2)分类并按年代编排。需要注意的是,按年代编排有利于看出文献产生的时间先后,以便整理作品的渊源递承关系,突出最早的原创者。这对于现代发表的论文和出版的书籍比较合适,对于古籍,必须考虑作品产生的朝代而不是今天整理出版的年代。社会科学需要.与国际对话的,可采用国际惯例编排。期刊投稿可按编者要求实行。

4.4.3避免多杂和遗漏

    参考文献应搜集广泛,但没有必要凡是论著都列入,而是要列入确实有参考价值又已经在不同程度上参考过的文献,对不符合学术规范或公认品质低下的论著,除非出于批评的目的,一般不应引用,但不能遗漏重要流派的代表作和影响深远的力作。

4.4.4故意回避

    也 有些学风不正的人明明采用了他人的观点或资料,为了掩盖事实,胃充首创,故意把最应当列人参考资料的文献删除,对应当作直接引文或间接引文的文献有意回避,不作标志,也不出现注释,只列在附后的文献目录中,这属于有意遗漏。,如果故意回避的资料数量较大,或是涉及论文的主要观点、方法、证据,则实际上已 经形成抄袭,构成侵权。的文献,对不符合学术规范或公认品质低下的论著,除非出于批评的目的,一般不应引用,但不能遗漏重要流派的代表作和影响深远的力作。

4.4.5 故意回避

    也有些学风不正的人明明采用了他人的观点或资料,为了掩盖事实,胃充首创,故意把最应当列人参考资料的文献删除,对应当作直接引文或间接引文的文献有意回避,不作标志,也不出现注释,只列在附后的文献目录中,这属于有意遗漏。如果故意回避的资料数量较大,或是涉及论文的主要观点、方法、证据,则实际上已经形成抄袭,构成侵权。成果呈现规范

5 成果呈现规范l

5.1.成果的构成项目

5.1.1 标题

    成果的呈现形态多种多样,例如论文、著作、研究报告等。所有学术成果都应有恰当的标题。标题是以简明的词语反映学术成果特定内容的逻辑组合,是成果内容集中、高度的概括。标题的基本要求是:(l)文题相符,从标题中不但应当看到选题的范围,还应看到论证的主题也就是问题的焦点;(2)显示类型,例如;理论论文(立论或驳论)、学术综述、调查报告······最好在标题中有一定的显示;(3)语句平易,结构清晰;(4)双重重点或附带内容可加副标题。

5.1.2内容摘要

    内容摘要也称提要,是学术成果的内容不加注释和评论的简短陈述。其写作目的,是使读者不看全文即可尽快地了解论文的大致内容,也便于二次文献的编制,促进信息的交流与传播。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的内容提要有两种:一种是单独印发给学位委员会成员与有关人士的详细提要;另一种是置于正文之前题名页之后的提要。内容摘要应客观地用第三人称的方式撰写。在撰写内容上,一般不应少于以下几点:研究对象、研究方法、主要结构、结论要点。

5.1.3 关键词

    关键词是指成果中起关键作用、最能代表成果中心内容特征的词或词组。关键词一般选取3—8个,置于内容摘要的下方和正文的上方。排列时可不考虑语法上的联系,仅仅是将几个关键词组合在一起。应在研究对象、学科归属、特殊方法、学术流派等方面选取关键词,选取关键词要注意其代表性、专指性、可检索性和规范性。

5.1.4导语

    也称前言、导言等,在学位论文或篇幅较长的论文中一般称为绪论、引论。导语写作应明确交代该领域的学术史,不能“自说自话”,不顾前人的研究。这一规范不仅体现出尊重前人劳动的学术道德,也是学术研究的积累性、连续性特征的体现。因此,其写作内容至少应包括:前人有关本论题研究的进展情况及其评价,其中有待解决的问题;本论题的缘起、目的、意义;本论题所要解决的问题;与前人研究的区别、研究任务的范围、材料来源、研究方法和理论依据;简要说明本论题研究所获得的结论及其价值,等等。写好导语,是论文写作能力重要的检验。导语不仅需要概括全文的宗旨和结论,而且是提炼主题、提升理论的结果。缺乏理论自觉性,难以写好导语。

5.1.5序

序不是成果的必要部分,只是作者自己或他人向读者推介成果。

序可以是“自序”,也可以请其他人书写,但不可编造伪序或未经作序者许可自行将其他文件按序放人。未经授权,非序作者和出版机构不得随意改动序的内容。

    序应对成果作实事求是的推荐介绍,避免不切实际的庸俗吹捧;序作者未读原文而仅对成果涉及的问题发表意见,应如实向读者说明。

5.2成果的发表

5.2.1 遵守法律

    人文社会科学工作者应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学术成果的发表、引用、改编等事宜。

5.2.2 避免一稿多发

    稿件原则上只能在一个刊物上发表,避免一稿多发。鉴于当前不同刊物处理稿件的不同规定,投稿应注意以下情况:

    (1)由于无法掌握发表情况同时向多处投递稿件,在第一次发表后,应立即通知其他投递处停止处理稿件,如其他刊物已经处理无法撤稿又同意重复用稿,一般应公开说明首次发表情况。超过刊物退稿时间而突然发稿形成一稿两投,责任在刊物不在作者。

    (2)同意刊物转载已经发表的稿件,应明确要求刊物注明“转载”字样,并公开说明原刊载处。

    (3)未经正式出版的学术会议论文集刊登的稿件,可以再次在其他正式刊物上发表。正式出版的学术会议论文集刊登的稿件再在其他刊物上发表,应征求主编与出版部门的意见。

    (4)论文公开发表后收人论文集,应注明原来发表的出处。

5.3成果署名

5.3.1个人论著

个人发表学术论著,有权按照自己意愿署名。没有参与论著写作的人,不应署名。不应为了发表论文随意拉名人署名;主编、导师没有参与论文写作,又没有直接提供资料和观点,不应要求或同意署名。

5.3.2合作论著

    合作论著应联合署名,署名次序应按对论著的贡献排列,执笔者或总体策划者应居署名第一列,不可按资历、地位排列次序。贡献大致相同者也可按音序或笔画排列,由于承担义务和权利与署.名 排序有关,不按贡献排序时,需要明确说明,在这种情况下,署名人均可按第一顺序呈报成果。学位论文作为专著出版时,应由完成者署名,导师的观点和指导作用可在书中相关部分用注释或在前言、后记中说明。师生合作的论文视所起主要作用决定署名先后。学生听课后协助导师整理的讲稿,不应要求署名,更不可未经导师 许可,用自己的名义发表,其整理的功劳可在相关处由作者说明。署名者必须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

5.3.3向资助者致谢

成果经政府部门、学校、企业或私人资助完成,公开发表时应在相关部分加以说明。

6 学术批评规范

6.1学术批评的正当性

6.1.1 学术批评是推动学术发展的动力

    学术批评是学者应当具有的自觉的批判意识和自省意识在学术活动中的体现。在学术规范的确立与完善的过程中,开展实事求是、生动活泼的学术批评,不仅是必不可少的,而且是非常重要的。从学术发展规律证明,学者要想做出学术贡献,其主要途径之一即揭露已经作出的观察中的错误与瑕疵,更精确地观察同样或类似的事实,研究不同种类的材料以便进行比较,更充分地诠释事实,改进研究方法。学术批评愈有力,学术纪律也愈严格,学界风气也将愈端正。学术批评是学术进步的助推器。

6.1.2学术批评是监督学术活动的有效手段

    行之有效的学术评价机制和监督机制,是对学者和学术活动的重要他律机制。学术为天下之公器,只有通过学术批评,才能去伪存真,明辨是非,发现真理,杜绝腐败。正当的学术批评是学术健康发展的清道夫,是学术之树常青的啄木鸟。

6.2学术批评的原则

6.2.1实事求是,以理服人

    实事求是,以理服人,是学术批评赖以健康开展的前提和规则。把事实摆够,把道理讲透,是学术批评应予坚持的立场与操守。要以明辨是非、追求真理为宗旨,提倡不同学术观点、学术流派的争鸣和切磋,既要据理而争论,又不失平和大度。在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的氛围中,持之有故,言之成理,以文会友,良性互动。

6.2激浊扬清,推介精品

    学术精品是学术繁荣的标志,学术精品的产生离不开广泛而深刻的学术批评。学术批评应当传播学术精神,敢于破除迷信、揭露谬误、挑战权威,不媚上、不媚俗,不唯书、不唯权,激学海之浊,扬学术之清。

6.2.1鼓励争鸣,促进繁荣

    学术批评需要科学的理念和宽松的环境,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提倡批评与反批评。要完善批评与反批评的机制,保障批评者和被批评者平等的话语权,反对学术霸权,防止门户之见,杜绝学术压制和学术报复。学者在进行学术批评时,要有强烈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勇于承担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

6.3学术批评的方式

学术批评是重要的学术活动,其成果应当受到尊重和鼓励。书评是学术批评的重要方式和重要成果。书评写作是一项艰苦的、创造性的劳动,学者公开发表的学术型书评,特别是关于本学科的高质量的书评,不论属于推介性的还是批判性的,都不应被排斥在个人学术成果之外。

书评写作要坚持客观、理性的原则。书评作者应真实、全面介绍被评论的论著,不能歪曲作者原意,更不允许将作者不曾有得观点、说法强加于人。引用被批评的论著不可断章取义。评价要恰如其分。学术批评文章要运用流畅文明的语言书写,反驳别人时不可污蔑、攻击,更不允许讽刺、谩骂,肯定别人时也不可夸大其辞、肆意吹捧,坚决杜绝广告式的伪书评。

学术批评要坚持学术与学术对话,不同学术观点的争议要采用公开发表学术批评文章的办法来进行,撰写书评要提倡高度负责的态度。

书评写作应杜绝不正之风,坚决反对原作者或出版部门为获得某种荣誉预先定调,强加给书评作者,甚至自己写好书评让人署名。

要以正确的态度对待尖锐的正当批评,不得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对批评者纠缠不休。

7学术评价规范

7.1平价者与评价对象

7.1.1学术评价

学术评价是同行专家或学术机构对评价对象符合特定学术标准的程度做出权威判断的学术活动。它包括对学术研究者个人或学术机构的学术水平和学术贡献评估、学术成果的学术质量鉴定、学术成果应获得学术奖励等级的评估、学术研究的立项与结项等过程性评估多种类型。

7.1.2学术评价者

学术评价者即学术评价主体。任何学术评价的最终主体都是同行学术专家个人。同一个一级学科的专家的评价为“大同行评价”,二、三级学科或更小研究领域的专家的评价为“小同行评价”。

7.1.3学术评价对象

学术评价对象即学术评价客体,主要包括:从事学术活动的个人,从事学术活动的团队,从事学术活动的机构,学术成果,学术研究计划。

7.2学术评价的一般规则

7.2.1时间与空间双重制约的原则

时间制约是指评价任何理论成果,应当具有相当的时间才可以有初步参评资格。人文社会科学的理论成果一般要经过五年以上的检验才能获得公正有效的评价。空间制约是指应当选择一定数量与作者没有利益关系的评价者,例如校外、省市意外甚至国外的评价者,以保证学术评价的客观与公正。

7.2.2程序正义原则

学术评价程序(包括具体标准)必须在学术评价活动之前确定,并向所有可能的参与者公布。

评价者的评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程序。一次学术评价活动中俄所有评价对象应当遵循相同的评价标准,评价者的评价活动应当避免非学术因素干扰,包括行政干预、与评价对象利害关系人的影响等。

学术评价活动的组织方应当建立容量充分的专家库、评价专家应从专家库中随机遴选;应当建立回避制度,防止评价对象的利害关系人成为评价者。

7.2.3匿名与公开相结合的原则

学术评价应当尽可能由二、三级学科或专门研究领域的小同行专家来完成。

匿名评审是学术评价的常用方法。匿名评审在项目评审和成果鉴定、评奖等活动中,多采取单向匿名式,有利于专家独立思考、独立判断、维护学术评价的独立性。

为确保匿名评审的有效性,在评审过程中采用匿名评审,评审结果产生后,或评审成果出版时,同时将专家评审意见公布,以有效督促评审者履行职责。

在小同行范围进行评审时,为避免形式主义,也可直接采用公开评审。

应当建立公示、监督和专家信誉制度。应确保评价专家有充分阅读材料、自由发表评价意见的权利。应确保评价对象的厉害相关人的知情权和申诉权。以会议方式开展的学术评价活动应当通过票决最终确定评价结果。

7.3学术评价的标准

7.3.1分类评价

人文学科与社会科学应根据不同情况分类评价,建立健全分类评价标准体系。例如,对基础研究成果的评价,应以学术积累和学术创新为主要尺度,对应用研究成果的评价,应注重其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7.3.2注重质量与合理量化

鉴于人文社会科学的特点,各种量化评价爱指标应当有各学科专家根据学科特点具体设计。坚决制止“一刀切”式的量化标准。评价论文不以刊物的等级作为成果优劣的绝对标准与唯一标准。评价学术研究者个人或学术团队应当坚持“代表作”评价方式。评价周期不应过短,频率不应过高。

7.3.3保护学术自由

学术评价爱的标准要保护学术研究者的思考权利,坚持学术研究无禁区。

对“非共识”的研究项目或学术成果,应淡化研究基础与可行性分析的评价,鼓励探索,宽容失误。

避免带有门户之间的标准进入评价程序。

7.4同行评价专家的基本素质

被聘请为评价专家是学界、社会对专家学术水平的认同。专家本人应该积极参与相关的学术评价活动。

评价专家发现评价对象与本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存在妨碍公正评价的其他因素时,应主动申请回避。

屁股就爱专家应当认真阅读参评项目的材料,给出详细评语和诚实饿反馈意见,不可敷衍塞责,更不可存在偏见。

同行评价专家在接受评价委托时,要充分考虑评价任务的工作量和个人工作时间的安排,确保按期完成评价工作。

评价专家应该坚持职业操守,严守秘密,在评价活动过程中,不得透露影响评价公正和学界团结的信息。

8学术资源获得与权益自我保护

8.1学术资源获得

8.1.1学术资源类型

人文社会科学的学术资源包括:学术荣誉、学术身份、研究项目于经费、研究空间及设备等。

学术荣誉是指人文社会科学工作者的某项学术成果获综合学术水平获得的积极评价。

学术身份是政府部门、有关机构或学术共同体赋予人文社会科学工作者个人长期或临时的学术职务。

研究项目通常是指有一定经费资助的研究课题,包括以下几种类型: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省市自治区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教育部及其他国家部委所设立各种项目,非政府机构(企业或基金会)设立的项目。

研究空间及设备是指政府部门、学校分配给研究单位的公用研究空间和用以完成该研究的设备。

8.1.2

学术积累和前期成果是学者个人获得学术资源的基础。学术荣誉和学术身份是社会对学者学术水准的认可,要依靠学者长期的努力和已有的修养。研究项目的获得要求学者具有一定程度的研究准备,满足一定的学术条件。

学术资源获得要坚持公平竞争原则,要坚决反对不正之风,例如:利用学术职权垄断学术资源,为获得学术资源弄虚作假,通过损害竞争对手的手段谋取学术资源。

8.1.3撰写项目申请书的一般要求

项目申请书一般包括以下要件:立项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研究者的实力、研究内容与研究思路、成果形式、经费预算。

立项必要性着重说明项目完成后产生的理论价值和应用价值,可行性着重说明项目的起点和各种学术准备条件。

研究者的实力着重说明研究者的学术水平以及项目相关的前期成果、主持人和团队的学科背景及相关状况,既有的支持项目的设备和资料。

研究内容与研究思路着重说明项目主旨、领域、拟解决问题及创新点、研究重点与难点、研究展开程序。

成果形式包括专著、工具书、论文、研究报告、软件等。

经费预算要符合研究需要、数量适中、分配合理。

8.2学术权益的自我保护

8.2.1学术权益的内容

人文社会科学工作者的学术权益包括:著作权、名誉权、荣誉权、学术资源获得权、知情权、批评与反批评权、申诉权。

8.2.2自我保护的基本原则

合法性原则。人文社会科学工作者应有法律意识和规则意识,要根据法律法规和学术规则来确定和证明自己的学术权益是否收到损害,不得出于私利,借口权益保护而无理取闹,妨害正常研究秩序。

程序正当原则。当人文社会科学工作者确信自己的权益收到损害时,应通过合理渠道、有效程序,向有关机构提出申诉或反申诉。

8.2.3申诉途径和方法

人文社会科学工作者认为自己的学术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依存通过一下途径进行申诉:(1)向学校学术委员会、学校领导及学术管理部门提交申诉报告;(2)向教育行政部门、监察部门、纪律监察部门提交申诉报告;(3)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文社会科学工作者有权寻求社会舆论的帮助,单不可故意炒作或歪曲事实真相以达到不正当的目的。

申诉报告应阐明事实、证据充分、逻辑清晰、要求合理。

 

 

 

 

 

 

 

 

 

 

 

 

 

 

 

 

附录一: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

 

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

(试行)

(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2004年6月22日第一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

 

一、总 则

(一)为规范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加强学风建设和职业道德修养,保障学术自由,促进学术交流、学术积累与学术创新,进一步发展和繁荣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事业,特制订《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以下简称本规范)。

(二)本规范由广大专家学者广泛讨论、共同参与制订,是高校师生及相关人员在学术活动中自律的准则。

 

二、基本规范

 

(三)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应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循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不断推动学术进步。

(四)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者应以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己任,具有强烈的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勇于学术创新,努力创造先进文化,积极弘扬科学精神、人文精神与民族精神。

(五)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者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六)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者应模范遵守学术道德。

 

三、学术引文规范

 

(七)引文应以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为原则。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曾否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应详加注释。凡转引文献资料,应如实说明。

(八)学术论著应合理使用引文。对已有学术成果的介绍、评论、引用和注释,应力求客观、公允、准确。

伪注,伪造、篡改文献和数据等,均属学术不端行为。

 

四、学术成果规范

(九)不得以任何方式抄袭、剽窃或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十)应注重学术质量,反对粗制滥造和低水平重复,避免片面追求数量的倾向。

(十一)应充分尊重和借鉴已有的学术成果,注重调查研究,在全面掌握相关研究资料和学术信息的基础上,精心设计研究方案,讲究科学方法。力求论证缜密,表达准确。

(十二)学术成果文本应规范使用中国语言文字、标点符号、数字及外国语言文字。

(十三)学术成果不应重复发表。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注明出处。

(十四)学术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

(十五)凡接受合法资助的研究项目,其最终成果应与资助申请和立项通知相一致;若需修改,应事先与资助方协商,并征得其同意。

(十六)研究成果发表时,应以适当方式向提供过指导、建议、帮助或资助的个人或机构致谢。

 

五、学术评价规范

(十七)学术评价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十八)学术评价应以学术价值或社会效益为基本标准。对基础研究成果的评价,应以学术积累和学术创新为主要尺度;对应用研究成果的评价,应注重其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十九)学术评价机构应坚持程序公正、标准合理,采用同行专家评审制,实行回避制度、民主表决制度,建立结果公示和意见反馈机制。

评审意见应措辞严谨、准确,慎用“原创”、“首创”、“首次”、“国内领先”、“国际领先”、“世界水平”、“填补重大空白”、“重大突破”等词语。

评价机构和评审专家应对其评价意见负责,并对评议过程保密,对不当评价、虚假评价、泄密、披露不实信息或恶意中伤等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二十)被评价者不得干扰评价过程。否则,应对其不正当行为引发的一切后果负责。

 

六、学术批评规范

(二十一)应大力倡导学术批评,积极推进不同学术观点之间的自由讨论、相互交流与学术争鸣。

(二十二)学术批评应该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为依据,以理服人。批评者应正当行使学术批评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被批评者有反批评的权利,但不得对批评者压制或报复。

七、附 则

(二十三)本规范将根据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事业发展的需要不断修订和完善。

(二十四)各高校可根据本规范,结合具体情况,制订相应的学术规范及其实施办法,并对侵犯知识产权或违反学术道德的学术不端行为加以监督和惩处。

(二十五)本规范的解释权归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

 

附录二:

教育部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 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胡锦涛总书记关于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的重要讲话,是新时期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行动指南,对加强教育系统学术道德建设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意义。为深入学习胡锦涛总书记的讲话精神,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的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 加强学术道德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学术道德是科学研究的基本伦理规范,是提高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的重要保证,对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学术繁荣发展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学术道德是人才培养的重要内容,与学风、教风、校风建设相互促进、相辅相成;学术道德是社会道德的重要方面,对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具有示范和引导作用。

2. 教育系统学术道德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但对存在的问题也必须高度重视。教育系统一直重视学术道德建设工作。教育部近年来先后发布了《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等文件,有力地促进了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广大科研工作者献身科学、殚精竭虑、无私奉献,付出了艰辛的劳动,为维护学术道德、弘扬良好学风做出了不懈努力,取得了可喜成绩。但也不同程度地存在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有的情况还比较严重。主要有:夸大研究成果,一稿多投,虚假署名,放弃评审原则;甚至抄袭剽窃,伪造数据,篡改事实,系统造假。这些行为不仅浪费了有限的学术资源,而且败坏了学术风气,阻碍了学术进步,损害了学术形象,对教育和科学研究事业的繁荣发展造成了恶劣影响,必须坚决制止。

二、加强自律,维护学者和学术尊严

3. 自律是维护学术道德的基础。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工作者要恪守学术道德,坚守学术诚信,在追求真理的过程中,修身正己,自我约束。要具有高度的历史使命感、政治责任感和社会正义感,勇于承担学术责任和学术义务,努力做学术道德和良好学风的维护者、践行者和弘扬者。

4. 实事求是、严谨治学。要忠于真理、探求真知,反对投机取巧、弄虚作假;要自觉遵守学术规范,潜心研究,努力铸造学术精品,反对粗制滥造、低水平重复;要正确对待学术荣誉,尊重他人劳动成果,反对抄袭剽窃、哗众取宠。

5. 正确行使学术权力。在各种学术评价活动中,要认真履行职责,发扬学术民主,客观公正、不循私情,自觉抵制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杜绝权学、钱学交易等腐败行为。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尊重创造。积极扶持青年科研工作者。

6. 积极开展学术批评。健康的学术批评是净化学术空气、促进学术交流的重要手段。要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勇于开展实事求是的学术批评与自我批评。鼓励不同学术观点的讨论和争鸣。

三、建章立制,为加强学术道德建设提供制度保障

7. 建立和完善科学的评价机制和评价体系。学术评价对学术活动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要克服重数量轻质量的倾向,把是否发现新问题、挖掘新材料、获得新数据,是否提出新观点、采用新方法、构建新理论,作为衡量科研质量的主要指标,改变简单以数量多少评价人才、评价业绩的做法。建立符合各学科特点的分类评价标准,推广同行评价和优秀成果代表作制度。在学科评估、职称评聘、项目立项、论文答辩、论文发表、著作出版、成果奖励等方面,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实行评审回避制度、民主表决制度和专家信誉制度,建立评审结果公示和意见反馈机制。强化同行专家在学术评价中的重要作用,逐步建立海内外同行专家学术评价机制。

8. 建立和完善人员聘任制度和人才评价机制。要逐步完善岗位分类分级体系,按照“因需设岗、公开招聘、竞争择优、合同管理”的原则,深入推进人事制度改革。根据学校、学科和岗位的不同特点,坚持公正规范的评价程序。

9. 建立学术监督和制约机制。要进一步完善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程序,强化申报信息公开制、异议材料复核制、网上公示制和接受投诉制等制度,增加科研管理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10. 建立学术道德奖励和惩处制度。要开展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标准制订、情况调查、考核评议等工作,促进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对模范遵守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的科研人员,要广泛宣传和表彰;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要视具体情况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撤消项目、取消晋升资格直至解聘等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在评奖、晋升等过程中,实行学术道德一票否决制。

四、加强领导,把学术道德建设落到实处

11. 各级教育部门、高等学校、教育科研机构要把学术道德建设作为事关全局的大事来抓。要把学术道德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建立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组织机构,有效动员各方面力量,协调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形成良好的政策导向,全面推进教育系统学风、教风、校风建设。

12. 树立有利于学术道德建设的政绩观。高等学校和教育科研机构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尊重教育和科研规律,立足当前,着眼长远,避免急功近利。要把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要定期对本单位的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进行自查自纠。领导同志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做学术道德的楷模。

13. 及时妥善处理学术不端行为。要认真受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发现一起,调查一起,处理一起,曝光一起。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要严格掌握政策尺度,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对检举不实、受到不当指控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保护。要严格区分学术不端与不同观点争论的界限,鼓励创新,宽容失败。

14. 加强学术道德教育。通过广泛深入的学术道德教育,明辨是非,对坚持什么,反对什么,提倡什么,抵制什么,旗帜鲜明。培养求真务实、勇于创新、坚韧不拔、严谨自律的治学态度和科学精神。要将职业道德、学术规范和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作为青年教师岗前培训的重要内容。

15. 加强对学术出版的管理。教育系统出版社、学术期刊要自觉遵守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积极探索建立作者和审稿人双向匿名的审稿制度,从出版与发表的环节上,堵塞低水平重复、粗制滥造和抄袭剽窃的漏洞,切实把好学术成果的出口关。

16. 努力营造有利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良好氛围。要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和形式,充分发挥报刊杂志、电台、电视台、网络和学术团体的作用,形成以遵守学术道德为荣、以违反学术道德为耻的良好氛围。

各地教育部门、高等学校、教育科研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精神,制定有效的措施,切实抓好本单位的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有关贯彻落实的情况请及时报告我部。

 

教 育 部

二○○六年五月十日

 

附件三:

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长期以来,高等学校广大教学科研人员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为人师表、严谨治学、潜心研究、献身科学、积极进取、锐意创新,体现了崇高师德,树立了良好学术风气,为教学科研事业做出了重要贡献。但发生在少数人身上的学术不端行为,败坏了学术风气,损害了学校和教师队伍形象,必须采取切实措施加以解决,绝不姑息。为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风建设,惩治学术不端行为,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高等学校对下列学术不端行为,必须进行严肃处理:(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四)伪造注释;(五)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七)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二、高等学校对本校有关机构或者个人的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负有直接责任。要遵循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惩处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处理办法,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三、高等学校要建立健全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工作机构,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加强惩处行为的权威性、科学性。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学术委员会要设立执行机构,负责推进学校学风建设,调查评判学术不端行为等工作。

四、高等学校党委和行政部门要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学术不端行为人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等行政处分;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于其所从事的学术工作,可采取暂停、终止科研项目并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取消其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以及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其申请科研项目和学术奖励资格等处理措施。查处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五、高等学校在调查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过程中,要查清事实,掌握证据,明辨是非,规范程序,正确把握政策界限。对举报人要提供必要的保护;对被调查人要维护其人格尊严和正当合法权益;对举报不实、受到不当指控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澄清并予以保护。

六、高等学校要将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活动的重要内容,广泛开展学风建设的专题讨论,切实提高广大师生的学术自律意识。要把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作为教师培训尤其是新教师岗前培训的必修内容,并纳入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教育教学之中,把学风表现作为教师考评的重要内容,把学风建设绩效作为高校各级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方面,形成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的长效机制。

七、高等学校要通过校内报刊、电台、电视台、网络、宣传橱窗等各种有效途径和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学术道德宣传教育活动,发挥学术楷模的示范表率作用和学术不端行为典型案例的教育警示作用,努力营造以遵守学术道德为荣、以违反学术道德为耻的良好氛围。

八、各高校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所属高校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工作的领导,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推进高校学风建设工作。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高校(含民办高校)学风建设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

九、各地各部门、各部属高校关于严肃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加强学风建设的有关落实情况请及时报送我部。年底前,我部将对本《通知》的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教育部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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